勞動部所訂「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110年4月30日簽署公布,經行政院訂於111年5月1日施行。該法涵蓋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的保障專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法」立法重點:
一、擴大納保範圍:
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者,不論僱用勞工人數,皆強制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參加職業工會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應透過所屬職業工會加保。
受僱自然人雇主的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由雇主或本人以簡便加保措施(超商、網路)辦理加保。
二、投保薪資:
投保薪資上限由45,800元提高至72,800元,涵蓋9成勞工薪資水準。
投保薪資下限由11,000提高至25,250元,含部分工時勞工,以確保較低薪資勞工權益。
三、其他:
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自到職日就產生保險效力,主未加保,仍有給付保障。違法雇主除面臨未保罰(2-10萬元)及名譽罰外,勞保局亦將向其追繳保險給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