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發布日期:113-03-19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之1明定領得使用執照達一定年限或外牆飾面具風險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定期辦理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義務,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並於該條第五項授權北市府都發局應就上開建築物診斷檢查及申報等事項訂定相關規範。
修正後的條文改為『滿30年以上建物須辦理首次申報』,至屋齡『滿50年辦理第二次申報』,往後每10年申報一次,以符合建築物的實際情況及外牆剝落案件的風險程度,也避免申報過度頻繁增加社區財務負擔。
未達申報之建物,如其外牆飾材發生剝落,將由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進行現場勘查認定,並列管要求修繕完成,方可解除列管。
如在一年內有二次達危險等級之剝落事件,也將要求依據本辦法規定檢查及申報,以確保建築物的公共安全,避免因修法調整而造成任何遺漏或疏失。
原址:https://db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633BAA019C40BE8&sms=72544237BBE4C5F6&s=ABFA74E8661EE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