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內政部109年3月27日台內團字第1090013009號函准予備查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高空外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引進高空外牆作業有關之技術,機具,設備,技能,知識,為服務同業及推廣應用於高空從業人員,保護從業人員安全,防止災害發生、提升作業品質效率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高空外牆機具,設備,作業技能之學術及安全知識研究交流事項。

二、辦理或接受政府有關高空外牆作業機具,設備操作人員、作業技術施工人員等,相關人員之講習訓練事項。

三、辦理或協助政府及機構委辦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類高空外牆作業標準及工作安全政策法規,相關法令推行實施,提供高空作業之專業技術,經營管理等相關委託及其他行政委託服務事項。

四、舉辦有關高空外牆作業相關學術之演講會及研討會等舉辦事項。

五、與國內外有關機構,組織團體之交流合作聯繫事項。

六、配合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展覽及諮詢服務事項。

七、輔導及協助高空外牆作業之機關團體企業或個人。

八、出版及翻譯有關高空外牆作業機具,設備,技術等刊物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勞動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從事下列各項工作之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以行使會員權利,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一)從事有關高空外牆之管理、從業及檢查人員。

(二)從事有關高空外牆等機具、設備之設計、製造、租售及保養工作人員。

(三)從事有關高空外牆之學術研究人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從事下列各項工作之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四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一)從事有關高空外牆之管理、從業及檢查人員。

(二)從事有關高空外牆等機具、設備之設計、製造、租售及保養工作人員。

(三)從事有關高空外牆之學術研究人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國內外有關機構或學術團體,對高空外牆知識,技能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經本會理事會,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個人及團體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贊助及名譽會員僅有發言權。

三、會員得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會員得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技術服務之優待。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按期出席各種會議。

三、繳納會費

四、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五、協助本會推展會務。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9人、候補理事2人、常務理事3人、理事長1人。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1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於期限內(新會員需於入會時繳納、舊會員當年度繳納期限為當年度12月31日)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及不得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積欠當年度會費達六個月(截止日依例假日順延),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時,應經由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始可復會。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義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入會時繳納新台幣1,000元。

(二)團體會員入會時繳納新台幣5,000元。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2,000元。

(二)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10,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终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2月15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109年3月台內團字第1090013009號函准予備查。

尚無增修

社團法人臺灣高空外牆協會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Funds

110年4月26日高外公告字第1100000006號

社團法人臺灣高空外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服務及推廣高空外牆作業相關安全工作,特募款研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同時成立基金管理小組,並訂定本辦法以綜理基金使用有關事宜。

一、會員自籌款項。
二、國內外熱心高空作業安全發展之個人或團體捐助。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一、本基金由本會全體捐款之理監事共同組成基金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管理之,並由常務理監事擔任常務管理人,其任期與當屆之理監事任期同。
二、管理小組由本會理事長或理監事推派合宜人員兼任召集人,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三、管理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負責基金之保管、運用及監督。
(二)經費之籌措。
(三)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
(四)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

基金收益或孳息用途限於下列規範或其他相關之公益等事項。但僅為本會會員之活動不得動用。
一、有關高空外牆機具,設備,作業技能之學術及安全知識研究交流事項。
二、辦理或接受政府有關高空外牆作業機具,設備操作人員、作業技術施工人員等,相關人員之講習訓練事項。
三、辦理或協助政府及機構委辦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類高空外牆作業標準及工作安全政策法規,相關法令推行實施,提供高空作業之專業技術,經營管理等相關委託及其他行政委託服務事項。
四、舉辦有關高空外牆作業相關學術之演講會及研討會等事項。
五、與國內外有關機構,組織團體之交流合作聯繫事項。
六、配合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展覽及諮詢服務事項。
七、出版及翻譯有關高空外牆作業機具,設備,技術等刊物事項。
八、其它經理監事會討論決議。

一、基金支用:運用人經專案小組初審同意後,檢附運用計畫書(含預算)暨理監事(或授權)會議紀錄,送基金管理小組複審,同意後運用核發。
二、基金收益或孳息: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會員大會會議提報,並紀錄備查。
前項第一款理監事會之審查決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基金設置後,應以本會名義於當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前項金融機構印鑑式樣,應包括協會圖記、理事長、常務監事之印鑑,於用印後由上述人員分別保管,並於一個月內將基金存摺、基金定存單影本及保管人名單造冊備查;異動時亦同。
保管人應於卸任後一個月內辦理移交。

理監事會對基金之專案運用情形負督導之責,應定期/不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報理監事會備查。

各支用專案結案、撤銷,應完成清算程序後,剩餘基金及其孳息繳回基金專戶統籌分配運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尚無增修